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是什么意思?
收到法院判决书,上面写着‘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是说我提交的证据不管用吗?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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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是法院在裁判文书里常用的一种表述。简单来讲,就是法院不认可当事人想要通过提交的证据来证明的内容。 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得先弄清楚证据和证明目的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比如合同、证人证言、书证等。而证明目的则是当事人希望这些证据能够说明的问题或者事实。例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甲拿出乙写的借条作为证据,其证明目的可能是乙确实向自己借了钱并且还没还。 当法院在判决书里写‘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通常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首先,证据的关联性不足。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想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比如,在上面借钱的例子中,如果甲除了借条还提交了乙喜欢看电影的证据,这和乙是否还钱就没有关联,法院自然不会认可甲想用这个证据来证明乙还钱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要具有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要是证据本身的真假都无法确定,那它就很难用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例如,甲提交的借条被证明是伪造的,法院肯定不会确认甲用这个借条来证明乙借钱的目的。另外,证据的合法性有问题也会导致证明目的不被认可。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 ‘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当事人的案子会产生重要影响。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因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而不被法院采纳,最终可能导致当事人败诉。所以,在参与诉讼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提交的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这样才能提高自己主张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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