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事实与理由中认定的部分没有判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判决书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对某些内容进行了认定,但最终判决结果却未涵盖这些认定内容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这种情况以及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判决书的构成。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事实部分是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叙述;理由部分则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分析评判;判决结果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 当出现事实与理由中认定的部分没有判的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法院认为虽然相关事实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事实并不足以支持相应的判决请求。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虽然认定了一方存在轻微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这种轻微违约不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那么法院可能就不会在判决结果中对该违约行为作出相应判项。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这意味着判决书需要对判决结果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并且说明作出该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出现认定内容未在判决结果中体现的情况,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判决书存在错误。 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认定内容应当在判决结果中有所体现,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事人首先可以仔细研读判决书,查看是否存在误解。如果确认存在问题,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时,当事人需要说明事实与理由中认定的内容未在判决结果中体现的情况,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此外,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认为该认定内容对自己的权益有重大影响,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并依法申请再审。 总之,当遇到判决书中事实与理由中认定的部分没有判的情况,当事人不要惊慌,要冷静分析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