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失效了吗
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对连带担保期限这块不太清楚。听说以前有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的说法,想问问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个二年期限是不是失效了呀,想了解现在关于连带担保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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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并未失效,但有了更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连带担保,它指的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简单说,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不履行责任,并且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关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前《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施行后,这种“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二年期限的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况不再适用,要按照新规定来确定连带担保的保证期间。在实际的担保活动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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