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条上的担保人有效期是多久?
我给别人的欠条做了担保,当时也没仔细看关于担保期限这些内容。现在心里有点慌,就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欠条上担保人的有效期到底是怎么算的呀?是固定时长还是能由我们自己约定呢?要是没约定清楚又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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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欠条上担保人的有效期,专业说法叫保证期间,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首先,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了保证期间,并且这个约定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担保人的有效期。 要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需要注意哦,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同样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计算保证期间。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 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是债务人原本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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