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的欠款做了担保,当时也没仔细看合同关于担保期限这一块。现在就有点担心,想知道这个欠款担保人的有效期到底是怎么算的呀?是按欠款到期时间来吗,还是有其他规定?就想弄清楚在什么时间段内我得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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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担保人的有效期,专业说法叫保证期间,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首先,担保有效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过有个限制条件,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不能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要是早于或者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那就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这个有效期内,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 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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