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的特别时效是指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已经拖欠我好几个月工资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又担心过了维权的时间。我就想知道劳动报酬争议的特别时效是怎么回事,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能持续多久,超过这个时间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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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的特别时效是在劳动争议领域中,针对劳动报酬问题所设置的区别于一般时效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时效就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虽然当事人依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但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般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劳动报酬争议有特别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时候,劳动者随时可以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申请仲裁,没有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不过,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设置了一年的时效来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超过这个时间再申请仲裁,如果对方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可能就得不到支持。 简单来讲,在在职期间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没有时间限制;但离职后,就要在一年内提出,不然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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