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期一年具体是如何界定的呢?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劳动纠纷问题,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太清楚这一年时效期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比如公司拖欠工资这种情况,时效期的界定不太明白。还想知道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会影响这个时效期,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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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一年的界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申请人主观上实际意识到或者在正常情况下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资,那么从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的那一天起,员工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 不过,这个时效期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原因而发生变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 **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员工向公司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公司答应支付工资,这时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期。 -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员工无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那么时效就会中止,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再接着计算剩余的时效期。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关系还在,因为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结束了,就要在结束后的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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