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这个日期具体该怎么算?

我在公司上班,最近遇到了一些劳动纠纷,涉及到工资、加班等问题。我不太清楚从哪天开始算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担心错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想了解下不同劳动争议情形下这个日期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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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的日期计算,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对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公司明确告知你要降薪,从你得知这个消息时开始计算。这里的“知道”比较好理解,就是你实际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知道”则是根据常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等推断你应当了解到权益受损,比如公司张贴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影响你的权益,即使你没有实际看到张贴内容,但按照常理你有途径和机会得知,也视为应当知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情况: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比如公司连续几个月拖欠工资,只要你还在这家公司工作,就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你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那么从离职那一天开始算,一年内要申请仲裁。 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仲裁时效会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止、中断。中止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比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你突发重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申请仲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例如你向公司老板讨要拖欠的工资,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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