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种属关系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种属关系。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讲就是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像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这些财物,目的是让司法机关难以发现,逃避法律制裁。 接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在行为对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帮助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行为,比如为网络诈骗提供支付手段,是犯罪实施的“工具”;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行为性质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可视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其帮助上游犯罪可能难以既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不是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主观明知程度也有区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对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涉案财物既可是概括性明知也可是明确知晓。 最后,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这两个罪名被规定在刑法不同的部分,有着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适用的罪名。如果将二者认定为种属关系,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无法准确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 相关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窝藏、转移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