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怎么解读?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自甘风险的事儿,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处理。听说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和自甘风险有关,但是我不太懂法律条文的意思,想了解下这条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生活中该怎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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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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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甘风险。自甘风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明明知道某个活动有一定的危险,但你还是自愿去参加这个活动,那么在活动过程中因为其他参与者的正常行为而受到伤害时,你就不能要求其他参与者来赔偿你的损失。比如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球员A在正常的拼抢过程中导致球员B受伤,球员B一般就不能要求球员A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那么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还去做这件事;重大过失就是行为人没有达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疏忽或者懈怠到了很严重的程度。例如在足球比赛中,球员A故意恶意犯规去伤害球员B,或者因为极其严重的疏忽导致球员B受伤,这时球员A就要承担责任。 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组织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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