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中哪些条款体现了自甘风险原则?

我参加了一场篮球比赛,过程中被对方球员撞伤了。我知道有自甘风险这么个说法,但不太清楚民法里哪些条款是关于这个原则的。我就想了解下具体条款内容,看看在我这种打篮球受伤的情况下,能不能适用这个原则来处理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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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自甘风险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明知某个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却还是自愿去参与,那么在这个活动中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时,一般不能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自甘风险原则作出了规定。该条法律条文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就比如像篮球、足球、滑雪、登山等竞技性、风险性相对较高的活动。在这些活动里,参与者对于活动可能带来的身体碰撞、受伤等风险通常是有一定认知的。如果只是因为正常的活动行为导致受伤,而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受伤者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而对于活动组织者,如果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没有对路线进行合理规划,没有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等,导致参与者受伤,那么活动组织者就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围绕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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