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制度?

我最近参加了一些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心里老是担心如果出了事责任该怎么划分。想具体了解下自甘风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判定标准,以及它适用的具体场景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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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自甘风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明明知道某个行为存在危险,却还是自愿去参加,那么当这个危险真的发生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就可以免除。 从法律条文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说,大家一起打篮球,在正常的对抗过程中,有人不小心撞到你导致你受伤,因为这是在正常的篮球运动范围内,对方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对方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比赛,还有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户外运动等。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者在参与前对这些风险应该是有一定认知的。 另外,自甘风险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其规则范围内,不存在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公平责任适用的空间。这意味着在符合自甘风险制度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是比较明确的,就是行为人可以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比如在篮球比赛中,一方球员故意恶意犯规,严重伤害到对方球员,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用自甘风险制度来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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