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说要留置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才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担心不符合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里,留置送达到底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在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民诉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首先,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有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行为。也就是说,送达人在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诉讼文书时,他们明确表示不接收,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拒绝接收的意思。 其次,关于送达的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传统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然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相关情况,最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另一种是现代的方式,即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然后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只要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留置送达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会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