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留置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有明确规定。留置送达就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法院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
具体来说,其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首先是适用情形,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即可适用。比如法院工作人员去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本人或者和他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属不愿意接收,这种情况就能用留置送达。
其次是送达程序,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向他们说明情况,然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另外,送达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也视为送达。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送达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将文书留在拒收的被告住所,同时拍照记录,这就完成了留置送达。
再者,对于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同样适用留置送达。
还有特殊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相关概念:
留置送达:是一种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的送达方式,通过特定程序确保文书视为已送达 。
送达回证:是证明送达人完成送达行为的一种凭证,上面会记录送达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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