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公告送达这一环节。我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公告送达具体都有哪些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流程、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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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简单来说,就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常规送达方式都没办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来告知受送达人相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经过一定期限后,法律就认为已经送达给对方了,这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送达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且,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 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满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这两个条件之一,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在公告方式上,法院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是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那就得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另外,现在还有数据公告送达和数字公告送达等新形式。比如数据公告送达是将公告送达的数据刊登在特定的“法院邮签”上;数字公告送达则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多平台同步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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