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涉及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那边要进行文书送达。我不太清楚都有哪些送达方式,担心自己收不到相关文书影响后续流程。想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具体有哪些,每种方式都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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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有多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法院的送达人员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的话,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要是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就送交代收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8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是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然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现在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也视为送达,这在《民事诉讼法》第89条有规定 。 还有电子送达。只要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就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过要注意,如果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0条。 委托送达也是一种方式。当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也较为常用。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转交送达是基于受送达人的特殊情况。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最后是公告送达。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受诉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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