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送达方式有几种?
我在处理一些和行政处罚相关的事情,对行政处罚送达方式不太清楚。想知道具体都有哪几种送达方式,每种方式是怎么操作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不同的送达方式呀?
展开


行政处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意思就是行政机关直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比如,执法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递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这个签字日期就是送达日期。《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专门详细描述直接送达,但它是实践中最基础的送达形式 。 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当行政机关不方便直接送达时,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单位代为送达。比如,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外地,就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相关机关帮忙送达。 邮寄送达:行政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行政机关难以直接与受送达人接触,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常采用这种方式。 转交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等,就通过其所在部队、监狱等单位进行转交。 公告送达:如果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通常为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例如在一些报纸、政府公告栏发布公告。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