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
我最近参与了公司股权交易,把自己的一部分股权转让出去了。但心里一直不太踏实,担心转让后还会被要求承担出资义务,所以想了解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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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当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一般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这是因为股权已经转让,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随之转移。例如,甲股东将其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乙股东,那么后续缴纳该部分出资的责任通常就落到乙股东身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然而,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比如,乙股东在接受甲股东转让的股权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出资,那么甲股东就需要对乙股东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或者其用以出资的设备实际价值远低于认缴的出资额,之后甲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股东,那么甲和乙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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