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留置送达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法院说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给我送诉讼文书。我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法律上对留置送达有啥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用留置送达,具体怎么操作之类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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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留置送达是一种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采用的送达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送达人将文书送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要,送达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文书留下来,视为已经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必须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里强调是同住成年家属,如果是其他亲属拒绝接收,不一定能适用留置送达。其次,送达人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要么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要么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留置送达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受送达人故意拒绝接收文书,导致诉讼无法正常推进,通过留置送达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法律程序不会因为一方的不配合而停滞。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拒绝接收文书,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和诉讼程序。所以,了解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过程中的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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