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留置送达?
我最近收到法院通知,涉及一个案子。法院说可能会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法律文书是可以被留置送达的。我想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免自己因为不了解情况而错过重要信息,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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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般来说,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传票等。这些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比如民事判决书,它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结果;裁定书则常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不过,并非所有法律文书都能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比较特殊,因为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体现,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就意味着其对调解协议反悔,此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而应及时作出判决。总之,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那些不依赖受送达人主动接受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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