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吗
在处理一些刑事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诉讼文书送达的情况,不太清楚在刑事范畴内,能不能采用留置送达这种方式,想具体了解下在刑事场景里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以及它有什么限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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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是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 留置送达,简单来说,就是当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员把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就视为已经送达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送达环节能够顺利进行,让诉讼参与人能及时知道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而当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不过要注意,留置送达是有条件限制的,必须是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这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要是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那就不能采用留置送达了。 相关概念: 留置送达:指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代收人:指收件人本人不在时,代替收件人接收诉讼文件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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