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几次才会判为留置送达?
最近涉及到一些法律诉讼,法院那边有传票送达相关事宜。我不太清楚传票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为留置送达,是发了几次之后就会这样判定吗?想了解下具体关于传票留置送达的判定次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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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留置送达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几次传票才适用该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通俗来讲,就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采取一定措施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就被视为送达成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重点在于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这一事实,以及要满足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法定程序,并非依据传票发送的次数来判定能否留置送达。比如,第一次送传票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就可以进行留置送达;反之,即便送了很多次传票,但不满足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也不能进行留置送达。 相关概念: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通过法定方式将文书留在其住所视为送达的方式。 送达回证:是证明送达人完成送达行为的一种法律凭证,上面会记录送达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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