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贴门上是否属于留置送达?
法院给我送判决书,直接把判决书贴我家门上就走了。我不太明白这算不算是有效的送达方式,想知道判决书贴门上这种情况是不是法律上说的留置送达,这样的送达方式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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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单纯将判决书贴在门上,不一定能构成有效的留置送达。如果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也没有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很难证明受送达人存在拒绝接收的情形,也无法证明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留存文书并记录过程,才属于合法有效的留置送达,才会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把判决书贴门上就属于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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