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后是否还需要公告?
我有个官司,法院对被告采用了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之后又说要进行公告送达。我不太明白,既然已经留置送达了,为什么还要公告呢?留置送达后到底还需不需要公告呀,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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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都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里明确了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如果已经成功进行了留置送达,说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其住所且拒绝接收文书,但并非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就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再进行公告送达的。因为留置送达已经完成了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程序。不过,如果在留置送达后出现新的情况,比如发现受送达人实际并不在留置送达的住所居住且下落不明等,可能就需要重新考虑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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