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够进行留置送达吗
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过程中,涉及到文书送达方面,不太清楚律师有没有权力进行留置送达这种操作,想详细了解一下,律师到底能不能这么做,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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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能否留置送达这个问题,答案是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能进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里的送达主体是特定的,通常仅限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员。这是因为留置送达涉及到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机关有相应的职权和法定程序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诉讼等工作,并不具备留置送达这种法定权力。如果律师自行进行所谓的“留置送达”,可能会导致送达不被法律认可,影响后续法律程序的正常推进。 不过,如果律师受法院等相关主体的委托进行文书送达工作,在遇到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应当留置送达的情形时,此时律师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留置送达操作,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总之,律师自身一般没有留置送达的权力,但在特定的受委托等合法情形下,可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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