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到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两个词,不太明白它们的含义。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这两种送达方式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它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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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是法律诉讼中两种重要的送达方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留置送达,通俗来讲,就是当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就视为已经送达。比如法院工作人员给被告送传票,被告不愿意接收,还把传票扔出来,这时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告的住所,这就完成了留置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但是被告躲起来找不到了,法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没办法把文书送到被告手中,这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视为送达。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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