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文书如何确定送达日期?

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涉及到诉讼文书送达日期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怎么去确定这个日期。担心因为日期没弄对,影响后续流程和自己权益,想了解不同送达方式下,送达日期具体是怎么规定和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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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讼文书送达日期的确定,要依据不同的送达方式来判定。 首先是直接送达。就是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等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等。在这种情况下,受送达人等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就是送达日期。这很好理解,东西当面给到你,你签收了,那这个签收日子就是送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留置送达时,当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时留置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话,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中,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函寄送给受送达人,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在法定条件下,由负有转交义务的单位接受委托进行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相关概念: 送达回证: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它能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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