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日期一般应如何确定?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很关心判决生效日期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的确定方式,比如是从判决作出那天开始算,还是送达的时候算,不同情况是不是有不同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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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日期的确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会送达当事人,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在这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在这十天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那么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就生效了。例如,当事人在3月1日收到判决书,那么3月2日开始计算上诉期,到3月11日上诉期结束,如果期间没有上诉、抗诉情况,3月12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比如上诉期最后一天是10月1日国庆节,那么就把10月8日作为期满之日,10月9日判决生效。 其次,案件经过二审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最后,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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