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理中,判决所需时间到底有多长?


刑事审理中判决所需时间会因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且审查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若被告人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等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