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让提前走,我可以不走吗?


在讨论离职时公司让提前走,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预告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赋予了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并在一定时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里的“三十日”和“三日”就是法律规定的预告期,在预告期内,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当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就意味着员工在行使预告解除权。一般情况下,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在预告期满时正式离职。然而,实践中会出现公司要求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其实相当于公司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离职的时间,这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 如果员工不同意提前离职,那么员工有权继续在公司工作至预告期满。因为员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预告义务,在预告期内员工的劳动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公司不能强制员工提前离职。如果公司强制员工提前离职,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员工同意提前离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达成了关于变更离职时间的新约定,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前离职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离职时公司让提前走,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关键在于员工自己是否同意公司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员工有权继续工作至预告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