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提到了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我不太明白这两种送达方式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哪种送达方式,这对我的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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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它们有诸多区别。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指的是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种送达方式的优点是可靠性强,能确保受送达人及时、准确地收到法律文书,直接了解文书内容。 留置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对留置送达作出了相关规定。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送达方式,保证了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从适用情况来看,直接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能够配合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使用。从送达效果来讲,直接送达能让受送达人当场知晓文书内容,而留置送达可能受送达人不能第一时间看到文书,但一旦符合法定程序完成送达,就具有和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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