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否一定要当事人在场?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见,留置送达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场。只要出现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种情况,送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就可以完成留置送达。比如,送达人在遇到拒收时,邀请了基层组织代表见证,记录好相关情况后把文书留在住所,或者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便当事人不在场,这样的留置送达也是合法有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因受送达人故意拒收文书而阻碍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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