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原文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的时候,听说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可能跟我这事儿有关,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原文是怎么规定的,能帮我解决一些权利义务方面的疑惑,希望了解一下它的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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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原文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条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没办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不能理智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比如,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晰认识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独立去进行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像签订合同、买卖房产等。这些活动都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实施。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们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等。法定代理人会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去实施符合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要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无法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同时,也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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