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写了什么?

最近对法律知识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一条到底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事情,在实际生活中会有怎样的应用,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人详细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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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这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没办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出合理判断的人。比如一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认知和思考的成年人,就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患有影响认知的疾病等,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也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来处理。 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比如父母等。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办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像签订合同、买卖东西等,所以就需要法定代理人来帮忙代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伤害。 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是很重要的。它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那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特殊未成年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的民事纠纷,比如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时,就需要依据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私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因为他不具备独立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确保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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