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吗
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法律问题,自己有套房子,也考虑到以后可能会涉及一些居住权益的安排。就想知道居住权是不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呀?想详细了解下居住权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回事,和以往的规定有啥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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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非房屋所有人能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打个比方,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就可以给自己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即使房子产权变了,老人依然能在这房子里住。 《民法典》对居住权有明确规定。从设立方式来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能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例如,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让照顾自己的保姆在自己去世后能在房子里住几年。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但要是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也可以有偿设立。而且,设立居住权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完成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在权利限制方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出租,不过要是当事人有其他约定,那就另当别论。当居住权期限到了,或者居住权人去世了,居住权就消灭了,此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虽然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并未明文规定居住权制度,但在一些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里,居住权的情况其实比较常见。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就规定过,在离婚纠纷中,可以用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帮助。司法实践里,也常常出现法院判决确认离婚纠纷里生活困难的一方,能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屋里。 总的来说,《民法典》新设立居住权制度,让当事人的居住权益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也能让房屋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物权,居住权就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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