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新加入民法典的吗
居住权是新加入民法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之一,就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权利。打个比方,老人想让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在自己去世后能继续住在房子里,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这既不影响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又保障了保姆的居住权益。
《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对居住权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之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比较空白。新增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居住权人和产权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也能保障一些特定群体的居住权益,像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后父母的居住权益等。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通俗讲,就是不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但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并获得利益。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居住权就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一般是和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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