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可以强制设立吗
最近在处理房产相关的事情,对居住权这块不太懂。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居住权能不能强制设立啊?我是担心以后会遇到一些情况,涉及到强制设立居住权,自己却不清楚相关规定,所以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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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不可以强制设立。居住权是意定居住权,其设立不具有强制性。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同和遗嘱两种。首先,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时,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依照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老张和老李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老李在老张的一套房子里有居住权,签完合同后,还需要去办理登记,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其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也表明居住权设立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并非强制。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财产处分权利,所以不存在强制设立的情况。 相关概念: 意定居住权:就是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来确定居住权相关事宜,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必须设立的。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为设立居住权而达成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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