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住权只能在遗嘱中设立吗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居住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不太清楚。想知道居住权是不是只能通过遗嘱来设立呀?要是还有其他方式的话,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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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居住权不是只能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除了遗嘱,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通过合同设立: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人签订书面合同来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权益。而且合同设立居住权时,有偿、出租等情况需明确约定,没约定的话,一般视为无偿且不得出租。 通过法院判决设立:在离婚纠纷、遗产纠纷、扶养、抚育等涉及亲权关系的案件里,法院会根据情况,以判决的形式为弱势一方直接设立居住权。这种方式不以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注重保障弱势群体。像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没住所,或为方便抚养未成年人;继承案件中,为生活困难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继承人;赡养老人案件中,为无住所、生活困难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设立居住权等。不过,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时,会充分考虑必要性以及居住权时间长短。 另外,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简单说,就是权利人对别人的东西有使用并获取利益的权利。 法定继承人:指按照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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