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居住权约定有效吗?
我家里老人立遗嘱时,在里面约定了某位亲属的居住权。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遗嘱里做出的居住权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呢,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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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居住权约定一般是有效的。首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简单说居住权就是对他人的住宅拥有占有和使用的一种用益物权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这也就表明,从法律层面是允许通过遗嘱来设定居住权的。 不过,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要想有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遗嘱本身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方面,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实质要件要求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指定居住权,要给胎儿留份额,不能随意取消特定继承人继承权等。 另一方面,居住权的设定本身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只要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在遗嘱生效之后,居住权约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权人可以依据遗嘱在该房屋内进行居住,一直到居住权的期限结束,或者出现了之前约定好的终止情形的时候为止。 相关概念: 居住权: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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