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进行租赁?
我最近在考虑买房,看到一套房子还不错,但听说房子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我就挺疑惑的,要是买了这房子,自己还能不能把它租出去赚点租金啊?想了解下在这种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下,房屋租赁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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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无权再租赁。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有人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了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如果随意出租可能会影响居住权人的权益。 不过,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在设立居住权时有特别约定,明确表示房屋可以出租,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就有权再租赁。所以,关键就在于当初设立居住权时有没有关于出租的特别约定。 例如,老张在自己的房子上给老李设立了居住权,并且明确约定老张可以将房屋出租,那么老张就可以把房子租出去;若没有这样的约定,老张就不能出租该房屋。 相关概念: 居住权: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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