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居住权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居住权是不是真的绝对不能转让和继承啊?我就是单纯想搞清楚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有没有特殊情况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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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原则上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基于协议或许可,在别人的房子上获得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居住需求 ,比如老人在子女房产上设定居住权保障自己居住。它具有人身专属性,这决定了它和一般的财产权不同。 如果允许居住权转让或继承,就可能违背设立居住权的初衷,也会影响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比如,原本给特定老人设立的居住权,老人转让给其他人,那房屋所有权人当初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意愿就被违背了。 不过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原则上不能转让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约定,并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严格审查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人身专属性:权利与特定主体紧密相连,不可随意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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