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能处置房屋居住权吗?
遗嘱是可以处置房屋居住权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就是有人能在别人的房子里住,并且是合法合理的住。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就是通过遗嘱设立 (另一种是通过合同设立)。而且,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只要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就行。这意味着,即便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来设立居住权,只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定要求,那也是合法有效的,这能最大程度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不过要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设立居住权遗嘱是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要是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那就需要审查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若发生处分登记,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的情况,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房子所有权人已不是继承人,就不能再针对遗嘱人的遗产设立用益物权了,居住权人只能要求继承人对自己所受损害进行赔偿。
相关概念:
居住权: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用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法定形式:法律规定的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都有各自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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