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什么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不享有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很好理解,就是继承人故意去杀害被继承人,这种严重伤害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当然不能再让其享有继承权了。比如,甲为了早点得到父亲的遗产,故意将父亲杀害,那么甲就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继承人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去杀害其他有继承权的人,也会失去继承权。例如,兄弟俩为了争夺父母的遗产,哥哥把弟弟杀害了,那哥哥就不能再继承遗产了。 然后,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就是对需要照顾的被继承人不管不顾,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是指长期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等恶劣行为。不过,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另外,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是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破坏,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就会失去继承权。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干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情节严重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除了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下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比如侄子女(在没有遗嘱指定继承等特殊情况时)通常不享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这个法定顺序继承。而受遗赠人如果有上述类似继承人丧失权利的行为,也会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概念: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 受遗赠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