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丧失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处理家里的遗产问题,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到底哪些行为会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呢?是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是一些对被继承人不好的行为也会有影响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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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权丧失作出了规定。 首先,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里要注意,不管最后有没有把被继承人杀害成功,也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去杀害,只要有这个行为,就会丧失对这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只是丧失对所杀害的这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哦。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强调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才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会导致丧失对所争夺遗产对应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如果只是偶尔对被继承人照顾不周,不算是遗弃或情节严重的虐待,就不会丧失继承权。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比如通过伪造遗嘱给自己多分配遗产,严重影响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就会丧失继承权。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比如欺骗被继承人让其更改遗嘱内容等。 不过,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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