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


丧失继承权,简单来说,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下是丧失继承权的具体原因: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不管杀害行为是否成功,只要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意图,就会丧失继承权。例如,甲为了获取遗产,蓄意谋害自己的父母,即便谋害未遂,甲也丧失了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和道德准则。比如,乙为了能多分得遗产,杀害了其他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那么乙就会丧失继承权。依据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是指对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其抛弃不管;虐待则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例如,丙对年迈体弱的父母不闻不问,将其赶出家门,或者经常打骂父母,情节严重的,丙就会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然后,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比如,丁私自篡改被继承人的遗嘱,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改为自己所有,且这种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丁会丧失继承权。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例如,戊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戊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