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的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来说说继承权的接受。简单讲,就是继承人同意继承并且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不同的办理方式,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没这些情况就按法定继承办理。而在实际中,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说出来,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如果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那就视为接受继承 。 再讲讲继承权的放弃。这是指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继承权的一种处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要是想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要是没有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而且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同意,不过最好是书面声明,当然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会认定有效。另外,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放弃继承的,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反悔;但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不允许反悔。 最后说说继承权的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面这些行为之一的,就会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过,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是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就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要是有这些行为,也会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