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够擅自改孩子姓名吗


离婚后一方不可以擅自改孩子姓名。 首先来说说姓名权这个概念,姓名权就是每个人都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孩子虽然也有这个权利,但由于未成年,情况有所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指出,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废止,但相关婚姻家庭法律精神延续)第二十二条也表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说明孩子姓氏确定是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的事。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也就是说,除非孩子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或者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后,也无权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且,另一方不能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要是遇到一方擅自改孩子姓名的情况,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二是去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 相关概念: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