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姓氏吗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能随意改变子女姓氏。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确定了子女姓氏选择的基本范围。 从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表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而且,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对方不同意改姓氏为由,阻止对方正常行使探视权等权利。 当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正当理由,像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抚养等,子女选择姓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这也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涉及子女姓氏变更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并遵循法律规定。 相关概念: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通俗讲,就是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怎么使用这个名字以及能不能改名字的权利。 法定抚养人:就是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一般就是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或者其他经法律认可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