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更改子女姓名吗


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并非完全无权更改子女姓名,但不能擅自更改。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表明,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比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还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是大的原则性规定。 对于离异家庭子女姓名更改问题,如果孩子尚未成年,更改姓名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这是因为孩子未成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孩子的姓名当初一般是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所以更改也需要双方再次协商一致。要是一方擅自更改,比如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实践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而如果孩子已经成年,那么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自行决定姓氏的更改,无需父母双方同意。 总之,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想更改子女姓名,未成年子女要父母协商一致,成年子女则由其自己决定。并且,即使孩子更改了姓名,不直接抚养方也不能因此拒付子女抚育费。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自然人。一般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扶养人:是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在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上,父母就是法定扶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