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高架侧翻致3死2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了解下,如果高架侧翻导致了3人死亡2人受伤,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我很关心这个,因为这涉及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责任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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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架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高架侧翻导致3死2伤的事故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高架侧翻是因为建设或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达标等,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作为高架建设和施工的主要参与方,对高架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其次,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高架侧翻,比如第三方在高架附近进行违规施工,破坏了高架的基础结构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造成高架侧翻的第三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高架的管理维护单位,如果他们存在管理维护不善的情况,比如没有及时对高架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虽然这里说的是脱落、坠落,但管理维护的责任原理是相通的,管理维护单位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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